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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展一般規定
參展廠商須嚴格遵守「參展一般規定」,違規者經大會勸導無效,得當場停止其展出。
一般事項
1.參展廠商一份報名表只限填一個報名單位,不得合併其他產業報名(如銀行、海外婚紗攝影…等),違者,主辦單位有權收回合併之攤位及?收保證金。
2.參展訂金一經繳納,概不退還;攤位分配後退出參展者,其所繳納之參展費將充作本展覽會經費支用,不予退還。
3.參展廠商所租攤位,不得私自轉讓或非以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(包括贊助廠商名稱)參加展出。如有違反,主辦單位得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,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。
4.展品需符合展出主題,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,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,否則不得展出。如有矇混進場報名展出者,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,所收 費用概不退還。
5.為配合政府查禁仿冒措施,本展覽會嚴禁陳列產地標示不實、仿冒廠標或侵犯他人專利或著作權之產品。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經判決確定有標示不實或侵害商標、專利或著作權之情事,而仍予以陳列時,一經發覺,主辦單位得立即停止其全部產品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費用。凡於參展期間發生侵害商標、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涉訟中之產品,本展覽會一律禁止其展出,參展廠商不得異議。主辦單位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,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。
6.主辦單位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,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力而須變更日期或地點,主辦單位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,亦不負其它賠償責任。
7.本會有權視展場容納狀況酌減廠商攤位面積或攤位數。
8.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,因示範、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、廢氣、灰塵、惡臭及剌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污染物等,需自備污染處理設備,立即妥善處理,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,否則應 停止現場示範操作或立即終止展出。
9.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,請自行加設「請勿拍照」或「請勿攝影」中英文標示牌,惟對持有主辦單位所發記者證(PRESS)者,請儘量配合以利宣傳工作之進行。
展覽場秩序
1.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,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、走道或牆柱上陳列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、出版品、紀念品等宣傳資料。如有違反,主辦單位得強制清除。
2.凡易爆、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、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;如經發現,主辦單位得強制予以搬離展場,由參展廠商負擔 一切費用及責任。
3.安全保險:
(1)展覽期間(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)主辦單位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,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,惟參展廠商對其產品、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,貴重物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,如有遺失或損毀,展覽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(2)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,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,必須自行投保火險、竊盜險、水險及公共意外責任 險(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、如颱風、地震、洪水、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);任何展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損毀,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(3)參展廠商攤位上的設施、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(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)因設置、操作、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,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。
(4)憑證進出場:參展廠商應於展品進場時向服務台領取識別證,展出期間必須佩帶進入展場。
(5)除主辦單位外,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,從事推廣活動或置放公司或私人物品。
違規處理
1.參展廠商如違反本規定,經主辦單位勸告兩次無效或情況急迫無從勸告時,主辦單位將立即停止水、電之供應或採取停止展出之措施。
2.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。
注意事項
定型化契約:
1.如欲於展期中銷售禮券、住宿券、泡湯券、餐券等,需符合「觀光旅館業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之相關規定,並於報名時提供影本核備。
2.交通部觀光局2010/1/14規定,嗣後觀光旅館業禮券之發行人僅限觀光旅館業之業者,以避免禮券發行人與提供服務業者不一致,而衍生糾紛,另外業者如將禮券委託第三人銷售,應於禮券載明第三人名稱、委託銷售期限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知文號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3.相關法規請至交通部觀光局網站(www.taiwan.net.tw)查詢
本企畫書所載展覽名稱及內容均屬「預計、規劃」之性質,其具體之展覽名稱、內容、廣告及宣傳之名稱及展區規劃等細節,將視實際招商之情況,予以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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